【辦理對象】
本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照規定重新審核同意;
(三)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四)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五)按照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六)按照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七)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八)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0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0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0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0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
05、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06、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07、工商營業執照;
08、符合排污口規范化要求的證明材料;
09、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10、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材料;
10、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12、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13、小型第三產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14、畜禽養殖行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
1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材料;
16、排水許可證或排水接駁證明。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
《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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